小议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李俊杰(2)
4、是不善于在疑难案件中运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进行辩证推理。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疑难案件不能以三段论推理的方法得出裁判结论,这些案件中法律推理者往往无法凭借已有的规则或判例而进行逻辑的推导;相反,他将不得不考虑更多的法律外因素。对于这些疑难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一些法官还习惯于请示或等待有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径直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合理诉请,而不能运用合理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对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和结论进行推导,以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求得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更为可怕的现象,在判决中,法官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的丛林中殚精竭虑地寻找论证的路径,法律推理变成自下而上。有人称之为“倒置的法律推理”以致有学者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儿,而是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又是如何被确定的,却是一个黑箱。当然,它是有别于法官对案件合理的直觉判断,直觉判断是依赖专业知识和经验基础上的,是经过理性、逻辑、辩证的思维过程。而法律推理倒置过程产生的结果不是来源审判经验,基于法官的个人主观臆断作出的,是一种先入为主的裁判。
正是基于上述情况,不少法律研究者指出,“我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件,大多内容过于简单,尤其是推理部分往往下笔太少,对判决中引证的法律条文也未作阐释,有时令人不知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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