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统计分析/陈连合(2)
三、我院办理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经验做法 在拖欠工人工资案件中,工人作为弱势群体,其工资债权能否实现关系到工人的基本生存权,与社会的稳定息息相关。因此,我院在审理和执行该类案件时,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处理,又充分运用各种司法手段最大程度地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1、快立快审。从立案上,对于起诉到我院的拖欠工人工资案件,优先立案,尽快办理手续。如果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符合司法援助条件的,批准其减、缓、免交诉讼费,从经济上确保困难的工人打得起官司。从审理程序上,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缩短办案周期,做到快审快结,从时间上及时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2、优先执行。执行人员收到拖欠工资案件后,优先排期,从接到案件之日起积极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加大依职权主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力度,实行“六查一告知(即查银行、查房管、查工商、查车管、查税务,查国土;经查询后,当事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及时告诉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希望申请人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等执行措施,确保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3、优先支付。在执行拖欠工人工资案件中,我院对于群体性的系列执行案件,优先考虑执行工人工资案,尤其是在同一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被执行人又没有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对有限财产的分配,优先保证工人工资的发放,余款才用于清偿其他债权。此外,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紧急,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短期内难于变现的,经与拍卖机构、政府或被执行人的主管单位协商,采取由拍卖机构、政府或被执行人的主管单位先行垫付工资的灵活措施,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变现后再将垫付款优先退还给垫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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