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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庭审方式的若干思考/刘静
完善民事庭审方式的若干思考

刘静

  庭审即开庭审理,“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过程。”由此可见,庭审主要体现为一种程序性活动,庭审方式则是在法庭上程序活动的方式。
  一、现行民事庭审方式的现状
  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现行民事庭审方式的基本结构为: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院裁决。
  1、庭前准备。庭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2、法庭调查。按照民诉法第124条、125条的规定,法庭调查的主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按照原、被告的先后顺序进行陈述(或宣读起诉状、答辩状);法庭根据当事人诉辩主张归纳争议焦点;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调查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出庭作证的,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
  3、法庭辩论。辩论亦依原、被告先后顺序进行,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应问题进行辩论。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向法庭进行最后陈述。
  4、法院裁决。法庭依据开庭情况或主持调解或做出判决。
  二、现行民事庭审方式存在的问题
  现行民事庭审这种“四段式”庭审结构模式使庭审呈现出提主张、摆事实、讲道理、分是非的内在逻辑结构,其优点是不容置疑的。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庭审中,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分立,不利于案件事实的调查。在“四段式”庭审程序结构模式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阶段,其逻辑顺序是先进行法庭调查,然后再进行法庭辩论。这种程序在纠问式庭审模式中无疑是合适的,因为纠问式庭审模式强调法官在法庭调查中的主导地位,法官对查明事实负有重要责任,当事人无须对证据进行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则主要是由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真伪进行辩论。但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尤其是1998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及《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公布,证据质辩机制建立,当事人质证成为法庭调查的重心。在对证据质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效力、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的关联性方面进行质辩。由于庭审中的案件事实几乎就是由这些证据事实组成的,因此,这种质证实际上就是关于案件事实问题的辩论。同时,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也可能会提出新观点,又将涉及对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进行调查,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调查就得重新开始。也就是说,证据质辩机制的建立使得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成为一体,而现行民事庭审方式却仍然将二者区分开来。这种方式使得法庭要么打断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发言,告知其到法庭辩论阶段再发表意见(这样,证据调查很可能不能正常进行,即使能够进行调查也容易偏离方向);要么就是在辩论阶段重复倾听当事人的辩论意见,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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