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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庭审方式的若干思考/刘静(2)
  2、现行并行审理方式容易导致重复开庭、诉讼拖延等弊病,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并行审理制度又叫分割审理制度,“是指就某一案件的审理,可以由不连续的分割的数次庭审进行,在数次庭审之间,审理该案的法官可以审理其他案件,在并行审理制度下,法官可以同时审理多个案件,并可就某一案件任意决定多次重复开庭。”②并行审理方式,是我国现行审理方式的主要形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举证时限,民事庭审的集中化本应得到强化,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约束,并行审理方式依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并行审理方式使得庭审不能在一个集中期日内完成,一般要经过多次开庭,而且在开庭的间隔期间,法官还会审理其他案件,这样法官就容易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使对原案件事实所形成的心证因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模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同时,重复开庭、拖延诉讼,也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诉累,有违公正与效率的根本宗旨。
  三、进一步完善庭审方式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改进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的划分,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时进行辩论,将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改为当事人总结辩论阶段。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证据质辩机制的建立已经使得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成为一体,如果仍将二者硬性分立只能造成程序的虚设及整个证明过程逻辑的混乱。但也不能将法庭辩论完全取消,毕竟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于证据所进行的辩论并不能延伸到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辩论。因此,作为当事人对案件的全部事实与法律进行综合辩论和阐述法庭辩论阶段是不可缺少的。对于消解庭审调查与辩论的分立,可以改进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的划分,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时进行辩论,将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改为当事人总结辩论阶段。具体做法为:在法庭调查阶段,首先由原告陈述案情并就案情中自己的主张和观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中包含对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的反驳和辩论。其次由被告陈述案情并就案情中自己的主张和观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间原告也可以对证据进行的反驳和辩论;在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根据法庭调查阶段中证据辩论的结果,对全案的事实与法律进行综合辩论和阐述。
  2、建立集中审理制度。所谓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间断审理原则,“是指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持续地集中地进行言辞辩论,待该案终了后再审理其他案件的一种方式。”③在集中审理原则中,庭审活动集中在一日或者不间断的数日进行,在此期间,审理该案的法官不审理其他案件。相对于并行审理方式,集中审理的优势在于:“(1)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避免招致程序上的不利益;(2)有利于提升裁判(事实认定)的正确性;(3)有利于赋予当事人平衡追求实体利益及程序利益之机会,并提升当事人及关系人对裁判之信服度与接纳度;(4)有利于贯彻言词审理主义、直接审理主义及公开审理主义等原则并促进这些原则发挥应有作用;(5)有利于提升审判效率,促进法院及律师之业务管理更加合理化。④正是这些优势使得集中审理原则成为诉讼制度中一项重要原则,普遍为现代法治国家所采用。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的民事庭审方式改革中,应当大力推行集中审理制度,这不仅是弥补并行审理制度缺陷的需要,也是追求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需求。具体构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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