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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庭审方式的若干思考/刘静(3)
  首先,承办法官应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是庭审集中进行并取得高质量的重要保证。庭前准备工作不仅要审查答辩、举证期限是否已满、双方当事人的争点是否明确等程序性规定,还应进一步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使当事人在有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入法庭。
  其次,明确规定庭审的期日。这一期日应以审判人员对上次庭审记忆不失真,不因时间的流逝而产生记忆的模糊为限,一般为10-15天。庭审应于这一期日内完成。在连续的期日内,某个期日涉及的诉讼事项自动成为其后所有期日的诉讼内容,无需重复。
  第三,严格限制在庭审过程中更换法官。集中审理原则强调庭审必须不间断地进行,既包括时间上的不间断,也包括审判组成人员的不间断。因此,在集中审理的过程中应严格限制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更换,除非审判组成人员因患病不能继续参加审理、被追究法律责任而停职、回避等法定原因外,一律不得更换,以确保案件的质量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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