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断层问题浅析/范海妮(2)
六、书记员制度改革存在弊端,书记员流失严重。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别是基层法院书记员在辅助法官办案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原是重要的法官后备力量。而《书记员管理办法》出台后,聘任制书记员不能任命为法官、法官助理,不能调动到其他单位。聘任制书记员与录用制书记员进人程序并无实质区别,比法院行政人员的门槛更高(需加试法律专业知识),行政人员、法警在通过司考后均都能顺利任命为法官,书记员长期工作在审判辅助一线,经过一定时期的知识积累,大多在通过司考后能胜任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但因政策原因,不能过渡到审判岗位。书记员制度改革严重影响了书记员队伍工作的积极性和稳定性。我院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向社会公开招录了6名聘任制书记员,这部分人具有较高的学历和素质,最有希望在通过司法考试后,补充入审判队伍,提升人员整体素质。但由于政策原因,恰恰是这部分人无法转任法官,职级晋升也无法得到保障。“外人”不愿来,“自己人”又不能用的现状,使法院本来就十分严重的法官断层问题雪上加霜。
解决法官“断层”问题的建议
一、建立合理的法官遴选机制。推行法官遴选制度,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法院,成为法官后备人才。通过此种途径招录一批高学历高素质的人员进入法官队伍,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法官队伍的结构。
二、提高法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一是要提高法官经济待遇,建立法官经济保障制度。法官断层问题比较严重的往往是边远和落后地区,要建立起全国或全省范围内的经费保障机制,把法院经费从地方财政中独立出来,从而平衡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法官待遇差距,提高边远落后地区法院的吸引力,并通过地方补贴等方式逐步提高法官收入,完善法官各种福利待遇。二是要提高法官政治待遇,建立法官职务和身份保障制度。在法官素质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官任职终身制和司法豁免制度,使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不受降级、免职、辞退处,不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裁判称为受处罚,以保证法官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无后顾之忧。
三、加强司法考试培训和法官业务培训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司法考试人员的培训工作,基层法院要为参加考试人员提供各种便利,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地方财政专项培训费用,专款专用;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官业务培训、续职培训和晋职培训,不断完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努力构筑法院人才高地。不断适应审判业务的需要,以应对“法官断层”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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