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断层问题浅析/范海妮(3)
四、畅通法官进口的同时,严把出口关。在严格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畅通进人渠道。在制定法官离退休政策时,还应充分考虑法官职业化建设周期长,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转变法官行政化管理的模式,适当延长基层法官的退休年龄,让年富力强的老法官继续从事审判工作,以缓解法官队伍审判力量不足。法官工作性质的专业性和经验性使得法官的工作年限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理由、有必要高于其他一般公务员工作年龄。
五、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把《法官法》关于法官享受保证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为在职法官办理职业安全综合保险,并制定实施相应的制度,成立维护法官职业权益相关组织,切实增强法官抵御职业风险的能力,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各种诬告陷害、殴打伤害法官行为的发生,彻底维护法官的职业安全。
六、改革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制度。书记员只能终生为“书”,从事辅助工作,这种管理模式既不人性也不现实。应准许通过司法考试,在法院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工作能力较强,符合法官任命条件的书记员通过一定的程序被任命为法官;或因地制宜,由法院组织选拔考试,择录优秀书记员过渡为法官;或允许聘任制书记员过渡为法官助理,逐渐过渡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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