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新论/胡波(7)
综上所述,刑事责任能力以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刑事行为能力以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为要件。以骨龄鉴别青少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生理条件,以犯罪手段的成人化特征鉴别青少年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心理条件,二者兼备则认定其具有犯罪行为能力和犯罪责任能力。基于此,展望建立起针对每一青少年犯罪个体的骨龄鉴定司法程序,并引入犯罪手段的成人化特征标准来认定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一改以刑事责任年龄认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缺陷,解决客观上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低龄犯罪人不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为青少年犯罪数量剧增和低龄化趋势筑起一道新的防线。
申明
郑重申明:本人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进行思考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的地方外,本文不包括他人已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转载本文须注明“作者:胡波”和“来源:法律图书馆”,否则,不得转载。特此申明。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 院胡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注释】
①诸如:《浅议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及对策》,徐国俊著,载《中国法院网》,2009年9月1日访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综述》之原因论,73——139页,姚建龙主编,中国检查出版社,2009年8月版。
②青少年一般指25周岁以下的人,非青少年则是指25周岁以上的人。
③有观点认为“刑法中无需引入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但是,没有“行为能力”,何来“责任能力”,这是常识,不作多论。
④《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法〕米海尔•戴尔斯玛•马蒂著,卢建平译,译序第1页,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刑事政策研究》, 谢望原、卢建平等著,20—2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2
月版。
⑤《中外法制史中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制度》,郝金、安文录著,载《京都刑事法制网》,
www.criminallawbnu.cn,2009年9月3日访问。
⑥⑦《13岁少年劫杀司机 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低?》,载《中国江苏网》,www.jschina.com.cn,2009年9月10日访问。
⑧⑨《不能将刑事责任年龄提前——访赵长青》,载《 重庆晚报• 周刊频道》,2009年9月21日访问。
⑩⑪《13岁少年劫杀司机 刑事责任年龄该不该降低?》,载《中国江苏网》,www.jschina.com.cn,2009年9月1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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