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仲裁机构受托调解制度的思考/张在祯(12)
△ 结语
仲裁制度作为与调解制度、审判制度并列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三大制度之一,过去对解决经济纠纷特别是商事纠纷曾经发挥过重大作用;今后,对建立和谐社会应当做出更大贡献。本文试图提出建立仲裁机构受托调解制度问题,但是并没有也不可能完全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坚信深入探索创建仲裁机构受托调解制度,必将丰富我国“大调解”制度的内涵,在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领域踏出一条创新之路,在进一步推动民商事纠纷调解的同时,也促进我国仲裁制度的创新发展。
【作者简介】张在祯,1962年1月出生,男,汉族,山东省青州市人。华东政法大学1988届法学学士、1993届法学硕士。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公司律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仲裁员。上海银行总行合规部副总经理。联系电话:021-68476332,13918106442,单位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邮编:200120,E-mail:zhangzzh@bankofshangh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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