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仲裁机构受托调解制度的思考/张在祯(6)
如果说“2009年最高法院《若干意见》”已经提出“委托调解”制度的话,那么“2010年最高法院《若干意见》”在进一步强调的基础上,又为仲裁接受司法委托调解开辟了广阔的创新与发展空间。而“2009年最高法院《若干意见》”作为经中央批准的、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法规性文件,无疑具有法律规范效力。
五、仲裁受托调解制度的需求举例
伴随着我国金融业跨越式快速发展,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客户)之间、非金融机构的组织及个人相互之间的金融纠纷,特别是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客户)之间的信访投诉纠纷,越来越多。而嫌弃麻烦、厌恶纠纷,乃人之常情。有些客户往往利用这一点,又抓住金融机构珍惜声誉的特点,通过各种方式“死缠硬打”。加之金融机构存在的内部职责不清、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等现象,如何处理因金融纠纷而引起的信访投诉,一直是各家金融机构最为头痛的事,牵掣了金融企业及其监管机构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也引起了金融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金融监管机构一直非常重视金融信访投诉纠纷的处理,并在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新途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 号)规定“客户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投诉但未获得满意结果的情况下,可进一步向相关行业协会乃至银监会投诉,行业协会应建立并公布相应的再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上海银监局在转发该《通知》时要求:“深刻认识做好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金融的需要,是银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也是商业银行维护自身声誉和提升竞争力的需要。”“银行同业组织也要重视发挥其在参与银行业客户投理工作中的独特作用,沟通内外,联系左右,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和银行业机构开展客户投诉处理工作,促进上海银行业机构有序高效客户投诉处理网络的早日形成。”
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上海金融系统 2010 年信访工作要点》(沪金融工委办〔2010〕9号)提出:“探索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金融业务投诉类信访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充分发挥金融同业公会、金融机构客户服务部门的作用,提高基层单位业务纠纷投诉处理的工作效率。研究引入律师参与金融系统信访事项调解处理的途径和办法,增强信访处理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强化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理念。”
类似上述行业监管和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很多,都可以作为探索委托调解制度的监管依据。信访接待机构或监管机构可否考虑,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应对急剧爆发的专业性较强的金融纠纷特别是金融信访投诉纠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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