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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公共利益意义何在/曲宇辉(2)
  3、商业拆迁,对谁有利对谁弊
  《征求意见稿》虽无“商业拆迁”四字,但第四十条中的“非因公共利益”,已让一些学者津津乐道,似乎是找到了保护被拆迁人的仙方,认为“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的制度,政府和开发商是搅在一块的。这样一种改变,至少能够减少暴力拆迁的发生”。
  如果真让老百姓与开发商价格协商,我们想过没有,在此类协商中,谁是强者?谁是弱者?谁能保证协商的结果就一定是老百姓增加补偿,谁又保证开发商就不会通过协商来降低补偿?作为一般规律,强势者喜欢协商,但毕竟不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是有权有势的。推崇商业拆迁,究竟是为了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还是为了某些有权势者的个人利益,究竟是为了老百姓的利益还是为开发商代言,在我国现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供地政策下是否还有商业拆迁,真值得大家深思长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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