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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市场经济地位”壁垒与中国外贸的法律对策/祝传水(7)
  第二,应当充分认识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是中国入世谈判过程中作出的重大让步,为了将不利因素降到最低,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第15条明确地对中国使用替代国方法的实施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产品要原产于中国;(2)中国产品进入的领域为WTO其他成员方的市场,WTO其他成员如要对中国采用替代国制度时的“受调查的生产者”是指接受进口方反倾销调查的中国生产者,“受调查”是生产者的产品属于调查的同类产品范围,并在接受调查公告之日起,进入反倾销调查程序;(3)中国企业能否享受“市场经济待遇”由企业自身举证,证明的标准包括自身所作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努力和进口成员方法律规定的市场经济的条件,而以后者为主;(4)第15条也明确要求进口成员将中国企业的制造、生产与销售情况与本国的市场经济认定标准“进行严格比较”,以便合理确定中国企业产业的倾销,这实质上为我们抗辩西方国家滥用反倾销替代国制度提供了一个重要依据。
  WTO现行体制对这种非市场经济规则毫无控制的状态,导致了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成为一种政治工具,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发生的。一是《WTO反倾销协议》中缺乏统一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标准;二是各国反倾销法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的实施缺乏透明度。这种状况的改变可以通过加强《WTO反倾销协议》的法治化来实现,其法制化对策主要有:
  (一)在多哈回合谈判中促进《WTO反倾销协议》第2.7条的改革。
  中国政府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可以利用WTO反倾销制度的改革,在多边贸易的规则谈判中提出有关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法定规则,或者在WTO反倾销制度中增加有关加强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适用的透明度的规则要求。从而加强WTO反倾销制度的法治内容,增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解决的法治化因素。
  中国政府可以建议《WTO反倾销协议》确立一个逐步撤销其非市场经济规则条款的方式,在此前提下,为各成员授予其他成员市场经济地位提供一个参考标准或者建立一个集体审议的机制,避免出现一国将其国内的政治压力释放到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例如,可以在不改变GATT附件I对GATT第6. 1条的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在《WTO反倾销协议》的第2.7条中增加“成员方在使用其他方法进行价格比较之前,应当考虑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并适当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的指导性意见。做这种规定的目的就是要考虑经济改革对改变所谓“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
  (二)中国可以利用WTO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根据中国加入WTO谈判中所确立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实施的条件,对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中实施非市场经济规则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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