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场经济地位”壁垒与中国外贸的法律对策/祝传水(8)
“WTO成员在对来自中国的进口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应当建立合理和确定的调查方法,同时对其使用的调查方法和推理的过程应当作出完全的说明,并应当予以公布。中国政府可以根据上述条件,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应对特定国家滥用反倾销调查中非市场经济规则裁量权的问题,从而在现有的制度条件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降低非市场经济规则所带来的对中国出口的反倾销调查的随意性。”③
同时,中国在《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的第151段中也提出了有关调查方法适用的透明度要求,即WTO的成员应当保证它在调查之前已经建立并公布了调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的价格比较方法。从实践上来看,调查机构在多数情况下会倾向于选择对受调查的国家不利的替代市场,这样的选择会极大地影响中国根据关税减让而获得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寻求多边争端解决机构对这种调查方法的选择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是必要的,同时,根据GATT和WTO《争端解决机制谅解》的规则,这种针对非违法措施的申诉从理论上看也是可行的。
尽管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并不是中国加入WTO以后所产生的新问题,但是这一问题的性质和影响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方面, 作为WTO的成员,中国在与WTO其他成员的贸易关系中,有权享有非歧视的待遇,而目前WTO反倾销制度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对中国的歧视。另一方面,由于反倾销调查中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所产生的问题,导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措施在世界范围内的滥用,这种状况会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中国加入多边贸易体制所应得的利益,同时不利于中国维持开放贸易政策。对于这种状况,中国政府一方面应当在现有体制的基础上,将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作为与WTO各个成员之间的特定问题来解决;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地考虑通过促进多边贸易体制的改革,采用创新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只有这样,中国才能更加深入地融入世界贸易体制,并对世界贸易体制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① 刘利平著:《论反倾销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法律依据》,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8年第6期,第6页。
② 孙立文著:《老问题的新对策——中国在WTO体制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分析》,《武大国际法评论》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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