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理念下的恋爱关系研究/钟建林(7)
民事案例二中,赵某某和王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发生多笔资金往来。在同居关系难以继续的情况下,双方就以往资金往来进行对账,确认为借贷关系。赵某某要求王某某还款,王某某则要求赵某某不再干扰她的正常生活。双方为此协商不成形成诉讼。最后经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调解才解决纠纷。
上述案件,都真实地发生在当事人的恋爱或同居关系中,可见案中当事人的恋爱关系是不和谐的。不和谐的恋爱关系,致使当事人有的遭受人身伤害,有的面临牢狱之灾,有的即便只是财产方面的民事纠纷,但正常的生活亦因此而难得安宁。
为什么本来应该和谐美好的恋爱关系会发生让人心痛的法律纠纷?
我们认为,上述案件的存在,原因有以下几点:
1、不良的心理因素。刑事案例一中的张某,有着强烈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有这种心态的人,只要求恋人围着自己转,听自己的话,为自己服务,迎合自己的性格需要,而不顾对方的需求、兴趣、爱好和价值追求,容易误解恋人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恋人自主的择偶决定不懂得尊重,更容不得恋人选择别人。刑事案例三中的刘,则存在严重的自卑心理不能自拔,以至于走火入魔,害人又害己。
2、不懂得尊重他人的权利。是否开始恋爱,是否与自己恋爱,是否与自己恋爱一生,都是恋爱对象自主的权利。和谐的恋爱关系,必须建立在尊重他人自主权利的基础上。刑事案例二中,赵某某对于恋人郑某作出的分手决定,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更不懂得尊重,居然心怀不满以刀相向,以至于酿成悲剧。
3、法治观念不强,物质欲望至上。恋爱,原本属于一种纯感情的行为。但在走向婚姻的预备途中,恋爱中的男女又经常发生财产方面的法律关系。但有的当事人不能以法律的基本精神约束自己的行为,一味地强调自己的物质欲望,而不顾及恋爱对象的民事权利。民事案例一中,钱某某和姜某某同居生活多年,共同筹资购房以备结婚。购房过程以及最后的房屋权属登记都显示房屋属于双方按份共有。但钱某某在分手后居然起诉要求确认全部房屋归钱某某一人所有。这样的要求一方面不顾双方曾经共同购房的事实,另一方面也根本不尊重姜某某应有的财产权利。法院判决驳回钱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对女方姜某某财产权利的保护,也是对钱某某法治观念不强的一种否定。
4、恋爱关系中财产关系不明晰。应该说,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恋爱双方,应该充分认识到感情归感情,财产归财产,不宜因为存在感情关系,就不考虑财产关系的明晰。民事案例二中,赵某某和王某某在同居生活中,多次发生资金往来,但都没有明确资金往来的性质、数额以及处理方式,直到分手后才明确双方的资金往来按借贷关系处理。如此纠纷虽经法院裁判处理,但双方均为此付出了不少的精力和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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