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理念下的恋爱关系研究/钟建林(8)
【对策和建议】
恋爱关系中的法律纠纷,不利于恋爱中的男女双方走向和谐的婚姻殿堂,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预防和避免。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旗帜鲜明地反对恋爱关系中的人身暴力行为
对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应当坚决地加以道德舆论谴责和法律惩罚。司法机关在对人身暴力行为依法惩罚的同时,还应当对同类案件进行整理统计,深入研究,总结案件发生的原因、规律以及预防对策,并与新闻媒体合作,广泛宣传,伸张正义,弘扬法治,旗帜鲜明地反对恋爱关系中的人身暴力行为。
关于如何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反对恋爱关系中的人身暴力行为,以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为例,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
(1)对恋爱关系中构成犯罪的人身暴力行为,法院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坚决的刑事制裁。
(2)在处理涉及恋爱关系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存在尚不构成犯罪的人身暴力行为,法院也应参照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精神,对“家庭暴力”概念作扩大解释,将恋爱关系中尤其是恋爱不成分手时的人身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的对象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作《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通过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制裁加害方,保护受害方的人身安全,以此积极预防和制止恋爱关系中的人身暴力行为。
2、加强民事法律精神的宣传普及,引导恋爱关系当事人合法理性地处理好恋爱关系中的财产问题。
民事法律关乎人民群众的柴米油盐,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民事法律的精髓在于当事人之间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清晰和对等,在于对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为核心的民法精神的坚守。在男女恋爱关系中,但凡财产问题,一般存在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的问题,处理起来容易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况。这就需要加强民法精神的宣传普及,引导青年男女养成权利义务对等意识、证据保全意识、不滥用权利的意识等,积极有效地预防恋爱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
3、加强大众心理教育,倡导积极健康的恋爱心态,消除各种不良心理因素对和谐恋爱关系的消极影响。
很多恋爱中的法律纠纷是不良的心理因素引发的,这些不良心理主要有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求全心理、自卑心理、从众心理、男权心理、迷信心理等。为此,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合力加强大众心理教育,促使整个社会养成积极健康的社会心理,将各种不良心理对恋爱关系的消极影响降至最低。每一个恋爱中的男女,则要有意识地对自己进行心理调适,自觉培养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正确面对恋爱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和问题,不要让不良的心理影响自己对恋爱及相关事务的正确判断和果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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