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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若干问题讨论/唐青林(3)
  由于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他人履行保密义务支付保密费,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是否支付保密费。若合同中明确约定支付保密费,则权利人必须履行该合同义务,否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实践中,很多企业都对企业掌握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支付保密费,主要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能够促使义务人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二,当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时,可以比较直观地证明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作为一项非常有利的证据使用。

  四. 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期限

  任何义务的履行几乎都有一个期限。我国至今还未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有关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也未明确规定如何确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但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各地方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立法原则和上位法的前提下,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第十四条规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存续的期限相同。《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技术秘密保护期限内,劳动合同终止的,当事人仍负有保护技术秘密的义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密期限为技术秘密的存续期。在保密期限内,员工和业务相关人负有保密义务,但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成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大小和市场需要程度等因素,自行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成熟程度、潜在价值和产品市场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的生命周期、成熟程序、潜在价值和产品市场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确定的,保密期限为10年。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关于如何确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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