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事变更原则/张安腾(10)
*作者单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1 王家福、王利明等著:《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198页。内有关于三次变化的具体叙述。
2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9月版第426、427页。
3 此说的表述见:史尚宽著:《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9月版第427页;梁慧星:《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88年第6期;杨立新著:《民法判解研究与使用》第二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5月第一版第400页;郭明瑞、房绍坤著:《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第222页;王家福、王利明等著:《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188页;马俊驹:《我国债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载于《法学评论》1994年第6期;王江雨:《论情势变更原则》,载于《现代法学》1997年第1期;张淳:《对情势变更原则的进一步研究》,载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1999年第1期;郑跟党:《试论情事变更原则及其适用》,载于《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于伟:《情势变更原则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中的适用》,载于《政法论坛》1993年第5期;夏先鹏、刘凌云、刘晓安:《情势变更原则及其表现形式》,载于《法学评论》1993年第3期。
4 参见史尚宽著:《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9月版第432-438页。
5 王家福、王利明等著:《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191页。
6 王家福、王利明等著:《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第198页。
7 见前引于伟、马俊驹、王江雨文。另见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345页。
8史尚宽著:《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9月版第434页。
9 此意见的表述见:耀振华:《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载于《法学研究》1992年第4期;杨振山:《试论我国确立“情事变更原则的必要性”》,载于《中国法学》1990年第3期;彭诚信:《“情事变更原则”的探讨》,载于《法学》1993年第3期。
10 杨立新著:《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二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5月第一版第418页。
11 史尚宽先生认为构成显失公平的条件为:①如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对通常之法律关系,生巨大之事变,而有害交易安全者;②如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可免不当之损害,但亦不致因此使相对人受不当的损害;③显失公平发生于当事人之间;④情事变更与显失公平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史尚宽著:《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9月版第437页。) 杨立新先生认为构成显失公平的标准为:①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②结合履行合同的环境认定;③显失公平的结果可能使双方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动,危及交易安全;④主张适用的一方因不适用而遭受的损失,一般要远大于适用时相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杨立新著:《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二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5月第一版第418页。) 崔建远先生认为情事变更是否造成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应以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崔建远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第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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