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被泄露后的救济方法/唐青林
商业秘密被泄露后的救济方法
唐青林
商业秘密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一旦泄露,将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毁灭性的灾害。因此企业既应当建立事前防范机制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也应重视商业秘密被泄露后的事后救济。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商业秘密被泄露后的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四种:民法救济、劳动法救济、行政法救济和刑法救济。
(一)民法救济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法律关于商业秘密泄露后的民法救济主要是通过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体现的。实践中,权利人追求侵权人民事责任的依据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
(1)违反保密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签订保密协议后,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时,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2)实施了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不论他人以何种方式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都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关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形式最常见的是停止侵权行为和承担损害赔偿两种。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权利人可以在充分衡量各项利益的前提下,选择能够最大化保护己方利益的诉讼请求。
(二)劳动法救济
劳动法上的救济只适用于本公司雇员或者前雇员。雇员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约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违反上述约定的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贵任。
(三)行政法救济
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救济,请求侵权人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救济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一种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直接救济手段。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而言,其具体要求商业秘密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中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商业秘密包括停止正在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的商品生产行为和停止销售该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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