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唐青林(2)
(4)保护的方式不同。
商业秘密权利人主要通过自行采取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制定保密制度、进行保密培训、给商业秘密划定密级和明确标识、设置秘密工作区域、配置专门存储和传输商业秘密的电脑打印机等等。而著作权是依据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获得的,作品一经完成,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作品的条件,即可获得著作权,而不管该作品是否发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尽管著作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存在许多差异点,但我们仍不能忽视两种保护方式间的联系。作者或者说商业秘密所有人应首先认真分析其所有的作品或者说商业秘密的特点,再决定采用何种保护方式。也可以使两种保护方式结合使用,充分利用各保护方式的长处,同时利用不同的保护方式来弥补各保护方式本身的不足,从而达到保护的最佳效果。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著作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都是保护无形的财产。有些信息既满足作品的条件,又满足商业秘密的条件,企业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选择更适宜的保护方式。两种保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正好形成互补关系。缘此,对于一些特殊的信息,可以对信息进行肢解,然后根据各肢解部分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使两种保护方式在一项信息上结合使用、互补优缺,以求达到保护的最佳效果。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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