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权利/唐青林(2)
(5)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但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诉讼和解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除了以上论述的诉讼权利外,当事人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还有其他基本的权利,如上诉权、法庭辩论权、申请执行权等,在此不再赘述。
(二)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权利。
原告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除了享有以上所列举的权利外,还由于其原告的身份,享有一些其他诉讼参加人不享有的权利。在此就列举三个比较常见的。
(1)变更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依法增加或者减少已经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比如,原诉请求商业秘密侵权人支付经济赔偿6000万,后来原告变更请求1亿元人民币的经济赔偿额。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变更后的请求作出裁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在判决作出前提出。
(2)撤回起诉或上诉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原告有权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但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有权利依法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商业秘密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但原告如果是因为被告的要挟、恐吓等,产生恐惧心理而非自愿去撤诉,法院查明真相后应裁定不予准许,并积极采取措施制止被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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