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九洲机电工程研究所与广汉市恒达机电设备厂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唐青林(3)
一审虽已查明唐某等人均系原九洲所的员工,但由于唐某并非是恒达厂与九洲所相关技术有接触史的唯一员工,九洲所亦未提交唐某侵犯其商业秘密的直接证据,故九洲所关于恒达厂侵犯其商业秘密,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无相关事实和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恒达厂立即停止使用相关技术,并在该工艺秘密成为公知技术前负保密义务。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九洲所的产品“高温高声超声波管道防垢器”曾取得过实用新型的专利,但至2001年2月18日,因权利人未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但之后九洲所仍以该工艺被侵犯,向唐某、恒达厂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那么,商业秘密与专利权相比具有哪些特征,权利人又该选择以何种形式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好呢?
商业秘密的特征(同专利相比)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商业秘密不要求公开技术。专利是以公开技术内容为代价来获得法律赋予的专有权,故其内容须表现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上,其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而商业秘密则一般处于秘密状态,以为权利人独有的保密方式维持其价值。
二、商业秘密可获得无期限的保护。专利的保护期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专利法》规定,自申请之日起,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则由企业自行决定,不受该技术本身的影响,企业即使决定对商业秘密进行无期限的永久性保护亦可。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受地域限制。专利权的取得依国家的法律产生,并在该国的管辖范围内有效。而商业秘密权则不受地域限制,由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不同的国家、地区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同时也由企业自行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故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受地域限制。
四、商业秘密权人无权排除他人通过正当渠道取得与其相同或类似的信息。专利权存在唯一性,一旦被提出专利申请,其他人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故专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而商业秘密由于可同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享有,故当他人通过自行开发、反向工程等途径获得与商业秘密权人相同或类似的信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无权进行干预的,故保护性较弱,丧失权利的可能性也较大。
五、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较为简单,且不需缴纳费用。专利权是经过权利人向有关部门申报,并经审查批准后,法律赋予其在管辖范围内受保护的权利,且专利权人需按照规定进行缴费,否则就会像本案的九洲所的专利权一样终止。而商业秘密则是由企业自行采取的保密措施,程序由企业自行决定,故相对而言较为简单,且不需缴纳保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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