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唐青林(7)
三、被告人葛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五、律师点评
2009年7月5日,力拓上海公司包括胡某在内的4名员工被上海相关机构拘留,先是以“间谍罪”被批捕,其后,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和上海市国家安全局正式对外确认胡某“刺探窃取中国国家机密,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但在此之后,却又将罪名改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那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有何区别,侵犯国家秘密和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有何不同?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可知,国家秘密的基本特征应是与国家利益、安全密切相关并处于保密状态的信息。如果该信息公开,损害的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对于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都是只限于特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或信息,对权利人而言都具有实用性、经济性,且都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二者的主要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为:
(1)主体不同。国家秘密的主体是“国家”且只限于国家,国家是拥有国家秘密的唯一的特定的主体。由此可知,国家秘密应是一种公权,保护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与安全;而商业秘密的主体则可以为任何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商业秘密属于一种私权,保护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二者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国家秘密涉及的主要是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家经济、科技技术、国家安全等重大领域内的相关信息,而商业秘密只包括在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的有关技术、经营信息。
(3)二者的取得方式、产生程序、构成条件不同。国家秘密必须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方能确定、取得,且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撤销等都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其构成条件为必须事关国家利益和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限定在一定的知悉人员范围。商业秘密则是一种自动产生的权利,一经完成,当事人立刻取得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权,权利的形成、取得不须履行特定的法律程序,但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性,即秘密性,经济性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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