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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唐青林(8)
(4)二者的权利客体、内容及流动性不同。国家秘密的权利客体是具备法定条件的特定事项,具体的范围均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权利内容则以保密权为主,且其流转受到保密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而商业秘密的权利客体是具备一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范围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只要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信息均可构成,权利内容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主,并可以经权利人自行做主自由转让。
(5)权利受侵害的危害性不同。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如威胁国防安全,破坏国民经济秩序,有损国家声誉等等,后果一般都较为严重。故侵犯国家秘密的,产生的主要是刑事责任;而商业秘密被侵犯,侵害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竞争优势,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故侵犯商业秘密,产生的主要是民事责任,以经济赔偿为主。
综上所述,在通常情况下,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是性质、属性等均存在明显区别的两类信息,对这两类信息的调整也适用不同的法律。因此,在实践中,相关的企业和个人都应明确区分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以免因泄露国家秘密而须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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