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吴某等侵害商业秘密案/唐青林(3)
本案中,原告胡某向法院主张其拥有的商业秘密包括经营接待咨询、佩带发片等五项管理方法,价目表、订单样式、货源渠道等信息,以及客户名单等,但最终仅有客户名单一项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可见,企业在划定自己单位的商业秘密时,要时刻围绕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考虑,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权衡利弊后对相关信息适合哪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进行选择,把不能或不适合列入商业秘密的信息排除或选择采用专利、著作权保护等方式进行保护。对于确实适合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信息,则要明确其范围,并将该些信息作为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纳入资产管理的轨道中去。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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