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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与深圳市清华斯维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唐青林
陈某等与深圳市清华斯维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三初字第7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84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企业的有关经营、管理制度必须经过公示才能够对员工产生效力,因此,将保密制度印成保密手册,或是将保密制度涵盖在员工手册里发至员工的手中,并要求员工签收确认,既保证了保密制度向保密义务人公开,使员工知悉对企业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又能够证明员工确实的获得、知悉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减少在发生争议时企业的证明责任。

三、基本案情
原告清华斯维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是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2000年8月,软件公司研制开发出“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同月,该软件通过了由建设部科技司组织,深圳市建设局主持的科技成果鉴定。2000年12月,软件公司制订员工手册,将包括技术开发的信息、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磁盘文件,软、硬设计文件和图纸等作为商业秘密的内容,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另外,软件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同时与员工签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承诺书。该承诺书约定: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两年内,本人不直接或间接地使用或帮助他人在与软件公司竞争的领域内使用秘密,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企业内掌握技术秘密的职工离开软件公司。
1999年4月,被告陈某受聘进入软件公司。后担任副总工程师,负责技术开发和档案管理工作。2000年2月,被告钟某受聘进入软件公司,负责技术开发工作。2000年6月,陈某、钟某与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深圳市建设局出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证明,陈某、钟某均是软件公司“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的主要研制人员。
2001年5月,陈某、钟某从软件公司辞职,同年7月,陈某、钟某受聘进入搏拓达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信息公司”),分别担任市场总监和销售经理。同年,信息公司开始研制开发“砺腾工程量”软件,陈某、钟某参与了该软件的研发工作。“砺腾工程量”软件开发成功后,信息公司进行了市场销售。
后软件公司以信息公司、陈某、钟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查明被告的“砺腾工程量”软件是否侵犯了软件公司的“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的商业秘密,法院委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对双方的软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所使用的建模方式、方法技术为非公知信息;陈某、钟某、信息公司的“砺腾工程量”软件所使用的建模方式、方法技术与软件公司的“三维可视化工程量智能计算软件”相等同;且陈某、钟某、信息公司关于软件创造性和技术的合法来源的举证不足以说明其是通过公知领域获得该项综合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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