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广西翁氏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翁氏八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唐青林(2)
关于胡某是否侵犯翁氏物流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本案中,翁氏物流公司在一、二审期间都未能说明其拥有何种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信息的内容、范围以及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故无法认定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同时,其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胡某采取了何种不正当手段侵犯了该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翁氏物流公司未尽举证责任,没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也未能证明胡某的行为构成侵权是正确的,胡某没有侵犯翁氏物流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也不应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综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翁氏物流公司主张胡某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并违反了法定的竞业禁止规定,但最终却因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也因对于竞业禁止的错误理解,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上个案例中,我们已经对保密义务与竞业禁止的关系作了简单的分析,本案中,我们将对竞业禁止进行进一步探讨。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让,是指用人单位为保护其商业秘密,要求劳动者在离开该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其从事相同或类似经营活动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办企业,与原用人单位从事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的一种法律措施。用人单位采取竞业禁止措施的方法包括:在劳动合同中或保密协议中规定竞业禁止条款,制定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以及与员工签订单独的竞业禁止协议。有效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竞业禁止的主体。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一般应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却不论劳动者所在岗位、知识技能以及是否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一律都与之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这种做法是对企业资源的浪费,更是对人才流动产生了不利影响。同时在诉讼中,法院一般认定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原则上无效。
(二)竞业禁止的内容。竞业禁止的主要内容就是对员工离职后从事职业种类的限制。故协议中应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企业必须具有现实的商业秘密存在),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或经验划入商业秘密;同时,还应明确限制员工从事的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限制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防止企业对离职员工提出过高的要求。
(三)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对于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企业可关注其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是否颁布有相关的地方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竞业禁止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禁止协议。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