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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唐青林(3)
上诉人李某上诉还称:原审判决认定其提议徐某获取润天智公司的喷绘机生产技术资料并带该公司技术人员一起前往沈阳工作,徐某将润天智公司的相关技术资料交予李某的情节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柯宝公司的彩色数码喷绘机控制系统的软、硬件是委托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研究所首山雄博士开发的技术,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取得的。上诉人徐某、李某上诉还称一审审判程序违法: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大量证据没有在庭前出示,而是当庭部分宣读,导致被告人的辩护人没有合理时间对证据质证;不允许重要证人首山雄出庭作证,导致对软件侵权的错误理解;部分证据不充分,且有存在矛盾之处。
深圳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某、徐某、龚某以盗窃手段获取并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经核查,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是深圳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司法机关对侵犯企业技术秘密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而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的下属咨询服务机构;从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两份《技术秘密鉴定意见书》的三位鉴定人的身份来看,分别供职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信息光机电研究所、深圳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实验室、深圳市电子研究所;从两份鉴定意见所鉴定的内容来看,结合本案的其他有关证据,说明其鉴定内容是客观真实的,故上诉人要求进行重新鉴定,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公安机关交给专家组鉴定的柯宝公司的技术资料已被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润天智公司先接触,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三上诉人盗用润天智公司的商业秘密并生产出产品,其行为给润天智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审判决采用该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使用费认定润天智公司的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人认为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润天智公司损失证据的上诉理由不足,亦不予采纳。
针对上诉人的其它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李某提议上诉人徐某获取润天智公司的喷绘机生产技术资料并带该公司技术人员一起前往沈阳工作,徐某将润天智公司的相关技术资料交予李某的情节,有上诉人徐某多次稳定详细的供述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李某认为认定上述情节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龚某称原审判决所采用的两组证据相矛盾;以及原审法院认定“徐某怂恿上诉人龚某及该公司电子开发部工程师马某一起前往沈阳为上诉人李某的公司生产喷绘机,上诉人龚某及马某均表示赞同”,证据不足。但经查,上述两组证据证明的两个情节均有上诉人徐某和龚某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并和其他证人证言相吻合,而另一上诉理由,亦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与事实不符。故上诉人龚某的该上诉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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