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规制建设之我见/牛建国(6)
汶川地震发生后,短短的几个小时之内,通往重灾区的国道就己经被来自四面八方的民众自发救援队堵塞的水泄不通,导致来自政府及军队的官方有效救援队伍不能第一时间到达灾区进行抢险救灾。由于事先没有对公众进行教育和沟通,事情发生后又缺乏正当的引导,导致去往灾区的主干道发生交通堵塞,延误了官方的有效救援时间。另外,据不完全统计,汶川地震总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捐款近60亿人民币。如此巨大的数目,如果管理不善,不仅不能够为灾区人民提供最有效的救助,反而会使很多不法分子在中间饱了自己的私囊。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来自社会民众的自发救援及捐款捐物,指定相关的有资格的机构及人员进行管理和统一调配,并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同时向社会各界公开救援款物的使用情况信息。
三、健全我国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立法设想和建议
我国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且由于我国历史上“重刑民、轻行政”的司法传统所致,使得我国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立法研究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现今我国整个大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类法律、法规体系如同一盘散沙。很多方面的应急法律均处于空白状态;已有法律、法规的具体制度在实际操作上也显得十分僵化,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划分不够明确,衔接之间的漏洞和冲突屡见不鲜;具体执行上也存在着诸多争议。随着近几年洪水、地震、雪灾、SARS、H1N1不断来袭,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投身到了此类法制建设的研究工作中去,使得我们看到了我国重大突发事件法律体系建设的曙光。在此,本文也就我国的重大突发事件法制建设提出一些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一)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作为行政法领域的一个分支,当然具备了一般行政法应当具备的基本原则。例如,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责统一原则等。但是,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作为非常时期的特别法,除应具备一般行政法所应具有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具备一些独特的基本原则,以适应特殊时期的特殊要求。
1.权力集中原则
对重大突发事件爆发的处理,往往需要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因此,给予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机构以相对集中的行政权力是十分必要的。简单来说,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部门至少应该能够调度一定的救援力量、一定的财产供给、一定的地方封锁能力,甚至一些影响媒体的能力。总之,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构应当具备集合大部分甚至所有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所会涉及到的所有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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