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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规制建设之我见/牛建国(8)
  综合比较世界上其他国家,有关《紧急状态法》的立法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宪法中包含紧急状态制度,如日本、德国、法国、印度等,这是比较早期的紧急状态类立法,主要针对战争及武装冲突;第二,在其他突发事件应急类法律、法规中规定紧急制度,如美国和日本的《灾害救助法》中都规定了紧急状态方面的制度,主要针对某一类重大突发事件所引发的紧急状态进行规定;第三,专门制定《紧急状态法》,如美国1976年《紧急状态法》和俄罗斯的《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法》,这一类紧急状态类立法多针对所有的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总的应急管理规定,适用范围较广,涉及机关较多,有点类似于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类法律、法规中的宪法。鉴于我国针对具体某一类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已经非常之多,因此我国现在迫切需要的是一部类似美国1976年《紧急状态法》一样的总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类的宪法性质的《紧急状态法》。我们需要这部总的《紧急状态法》做出最高的原则的但又细致可操作的规定,引领我们应对诸如战争、暴乱、恐怖袭击、洪水、地震、传染病、核泄漏、罢工等一切突发事件。
  3.《紧急状态法》的主要内容
  建议我国的《紧急状态法》分为四个部分:(1)紧急状态的定义。紧急状态是指由于发生了特殊情况,在使用正常的手段难以维护或者恢复社会秩序的情况下,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紧急状态法》规定的程序,采取特别措施以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的整个阶段。包括战争、暴乱、重大疫情的流行、重大自然灾害等。(2)紧急状态的宣布和解除程序。规定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才可以根据法律授权宣布处于紧急状态,只有在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本法规定的紧急应对措施,其解除程序也应与宣布同。(3)紧急状态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其程序。措施和程序应是本法的重要章节,包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有关组织和人员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处理的必要的措施及相关程序。我国己有的一些重大突发事件类法律、法规也曾有过类似的应急类程序规定,只是不够细致,大都是粗略的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往往派不上用场。只有我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的第十七条将动物疫情的报告时限细化到小时,并且规定了从乡镇级到国务院一整套完整的报告链,值得今后的立法学习借鉴。(4)违反本法的制裁措施。本部分从法律上对不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责的行政组织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并规定普通公民对妨碍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的法律责任。
  (三)制定和颁布《反恐怖法》的必要性
  最近几年,恐怖袭击频繁的出现于世界各国人民的视线中,95年日本地铁沙林毒气案、O1年美国的“911”恐怖袭击、02年印度尼西亚针对外国人的爆炸案、04年俄罗斯车臣体育场的爆炸案以及我国近来发生的西藏藏独分子打砸抢烧事件,各种恐怖组织的活动越来越猖獗,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正在遭受着巨大的威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恐怖袭击的法律、法规,如美国及韩国的《反恐怖法》、日本的《反恐特措法》等。我国虽有《国家安全法》和《戒严法》,但均不是为反恐设定的专门性法律、法规。鉴于恐怖袭击爆发的突然性、针对平民性、强大的杀伤性、以及有组织性等特点,我国急需制定一部用来应对恐怖袭击的专门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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