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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地上”——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过去、现状和出路/任玉林(12)
郭志远:《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反思与构建》,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65页。
朱福惠、刘伟光:《我国行政审判中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第37页。
向忠诚:《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江必新:《行政诉讼与调解原则》,载《人民司法》1988年第3期。
刘东亮:《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兼与朱新力教授商榷》,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83-84页。
《高法意见》第6条。
这些案件包括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等案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补偿和行政合同等案件,以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但不具有合理性的行政案件。
同注14。
我国台湾《行政诉讼法》以“保障人民权益、增进司法功能”等为立法宗旨(第1条),所以其一审通常程序可以和解,也不排斥行政法院调解,还设简易诉讼程序,其中对和解的规定较为全面合理,有独到之处,因此其迅速、简便地处理公法争议的优势较为明显。由于其文化传统与大陆最为相近,因而借鉴意义较大。
同注17,第36-37页。
《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有14日第7版。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任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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