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地上”——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过去、现状和出路/任玉林(5)
(二)各地法院纷纷制定有关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文件,积极开展行政诉讼调解的试点和研究工作。
江苏省高院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全国重点调研课题“行政诉讼协调问题研究”,做了大量研究工作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并于2007年4月与美国律师协会全球法治项目部和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合作成功举办了“行政诉讼协调国际学术研讨会”;北京市高院于2006年6月21日下发了《关于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广东省高院制定的《关于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06年12月25日起在全省试行;辽宁省高院于2006年初下发《关于增补协调结案率为行政审判工作量化考评指标的通知》,全省协调结案率大幅度上升;山东省高院于2007年3月下发的全省行政审判工作要点要求,年内全省要广泛推行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力争一审行政案件和解撤诉率达到50%以上;上海高院也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成都中院制定了《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处理意见》。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开展了相应的实际工作,如2008年山东省德州市法院行政案件的和解率近八成、邹平法院的撤诉率达71%;全国法院行政案件的撤诉率也由调控后的近年最低点即2005年的30.2%逐年上升至2009年的38.4%(见第4页附表),其中2009年通过加大协调力度,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达43280件(定西市也有3件,占审结案件数的6%),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1%、 所有行政撤诉案件的93.42%.
可以说,为了适应构建和谐社会新形势的需要,经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政策倡导和推动,理论界和实务界特别是法院20多年的努力,以相关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标志,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已翻过了历史的一页,终于撩开了面纱,以其独有的功能魅力面世了,并且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但调解至今必竟还是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司法政策文件中主要用的依然还是“协调”、“和解”,仍不直言“调解”,司法解释的权力也有限,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突破法律限制明确规定调解制度,部分学者甚至法官担心法院拥有调解权后会与行政机关合作强迫相对人因而对调解仍然持反对态度。因此只能说我国的行政诉讼调解现在还是处于半公开“半地下”的状态。
三、出路: “地上”——合法化
(一)行政诉讼调解能否合法化
早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初,行政诉讼能否适用调解的问题,就曾引起过广泛的争论,就有学者坚决主张应当调解。 当初的争论因缺乏实践的支持,仅限于“纸上谈兵”,现在经过20多年的行政审判实践,回过头来再看这个问题时,就相对简单和清楚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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