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部分/孙斌(4)
十六、工伤保险费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扩大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权限,特定行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将工伤保险费率的制定权限归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旧条例是由多个部门协商后制定。
工伤保险基金现阶段是由各个社会保险统筹地区自行管理,今后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同时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范畴,用于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十七、用人单位拒绝协助工伤事故调查的处罚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承担举证责任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前发生的工伤处理方式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职业病),在工伤保险机构未作出工伤认定之前的工伤均按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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