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张红圈(5)
(二)从再审事由上完善
再审事由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但在法律条文之外还有一些事由能够引起再审。这就要求我们在规定再审事由时应该注重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的结合。
①在诉讼证据方面。原裁判依据的证据材料经司法认定系虚假、伪造或编造的;作为裁判依据的另一生效判决、公证文书或行政机关的决定已被撤消或变更的; ②在诉讼程序方面。作出裁判的法庭未依法组成的;应当回避的法定回避人员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裁判的;依法公开审理而未公开审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未经合法代理的。需要指出的是 ,凡具备以上程序方面的错误情形 ,并不以“可能影响正确裁判 ”作为申请再审事由之附加条件;③在启动再审时间方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申诉必须在三个月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人民法院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再审。④在适用法律方面。适用法律、法规明显错误 ,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裁判明显与另一生效在前的就相关事宜或同一法律关系所作的裁判相抵触、矛盾的。法律应明确规定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它理由均不能构成再审事由启动再审程序。
(三)从再审的审判程序方面完善
1、再审的立案
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议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者裁定再审,并应当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指令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立案。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立案。
2、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不得使用独任制审理。如果有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审审判人员不得参加合议庭,以防止先入为主,保障案件的公正审判。
3、再审的审理的程序
我国现行的再审的审判的程序都是依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二审来规定的,没有自己独立的审理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88条规定的具体了审理再审案件。
作者简介:河南仰天律师事务 张红圈律师,从事10年法官、8年律师工作以来,依法维护了大量房地产、合同纠纷、侵权赔偿、知识产权等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先后为洛阳新安电力集团、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等数十家大中型企业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并受聘于河南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等多个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为其正确决策和日常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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