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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相关问题浅析/石杰(5)
  四、企业在环保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及时开展环保核查

  在实践中,很多准备上市或者再融资的企业更加重视的是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往往到了最后,才意识到还有一个环保核查程序的问题,再加上对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保核查的规定不了解、准备的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因此而导致整个上市或再融资的周期被拉长。故提请各位涉及环保核查的企业,在开展财务审计工作的同时展开环境保护核查工作,因为这两项审核的结果同样具有否决性。

  (二)聘请适格的环保核查技术报告编制单位

  环保核查技术报告是上市公司提交的环保核查关键性技术材料,该材料要求能完整、真实地反映申请者在核查时段内的环境行为。为此,要求企业一定要注意选择适格的环保核查技术报告编制单位,依照环保部的内部规定,该单位应为独立的第三方,有与申请公司所从事行业相对应的相关资质,项目负责人要持有环保核查培训合格证书。

  (三)制作信息准确、真实的申请文件

  通常而言,环保部门在对该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时,主要关注于其是否逐一地对申请者下属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对在现场收集的各方面信息进行一致性分析,包括:①逐一进行了现场核查,报告中记录现场核查结果是完全真实的;②对于任何一个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报告中载明的信息是完整的;③各相关核查内容在时间、数据、执行标准等方面不存在相互矛盾。

  但在环保审核申请材料中,企业不要为了追求完美而提供虚假或夸大的材料。因环保部门进行环保审核不仅仅局限于书面审核,还会通过现场检查的形式予以核查。而且,对于企业提供的环保审核技术报告,会进行公示。社会公众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中石化再融资计划所引发的“公车上书”事件就发生在这个环节。

  而且,在实践中,很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在作出相关整改的承诺后,也顺利通过了环保核查。但如果环保机构确认企业申请材料严重失实,或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不予通过核查。

  (四)消灭明确不予通过核查的情形

  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是明确不予通过核查的情形:①企业未按期完成两项主要污染物(COD 和SO2)的减排任务;②企业在核查时段内曾发生重大污染事件;③企业的申请材料严重失实;④企业在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

  实践中,环保核查也有一条绿色通道:如果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属于或其下属某企业属于“国家环境友好企业”(且在“国家环境友好企业”3年复查期内),环保机构则对这家企业执行简化的环保核查程序。而且,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上市环保核查有很多内容要求是相同的,所以有条件的企业可将这两项工作合二为一,同时进行,这也会为企业今后的发展,带来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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