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方式、调结构与经济犯罪防范、治理中边缘化问题探析/刘国良(10)
①对自身法律信仰的检视。身为一名执法民警,其法律信仰的程度,影响并决定着整个法律事件的趋向,对案件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执着于法律信仰的人,奉法律为圭臬,其不会在浮躁的社会背景下随波逐流。
譬如《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此为法律圭臬,我们不妨扪心自问,在所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是否做到了每起案件不与当事人一起就餐,如果没有做到的话,法律就在现实执行过程中已悄然打了折扣,扭曲成为必然。
②对自身法律与经济知识结构的重新认识及定位。通过对自身法律与经济知识的重新学习、补充,结合原有执法经验,与社会发展趋势紧密联系,你会形成对社会现实问题异于过去的视角。这样我们不但认识事件的发展过程,而且也把握了事件发展过程中的时空要素及其相应的程序,掌握了事件的发展规律,预料事件的发展趋势,辨析事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具有的不同性质,特别是容易被人所忽视的性质。譬如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以及在企业里主导的人们,必然会在转方式、调结构中担当主角。重温经济学原理,便会发现,不管岁月如何沧海桑田,经济学十大原理(人们面临权衡取舍、某种东西的成本是为了得到它所放弃的东西、理性人考虑边际量、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贸易能使每个人状况更好、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一国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它生产物品与劳务的能力、当政府发行了过多货币时,物价上升、社会面临通货膨胀与失业之间的短期权衡取舍) 仍是转方式、调结构行为的圭臬。
同一法律事件,若不转换认识的角度和方法,若不根据认识的目的而认识相关的问题,若不深究相关要素所具有的各项联系,那就很难做到全面而深刻地认识事物,此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的现实注解。一起法律事件,是经济纠纷这一类的民事案件还是经济犯罪案件,从探索的角度看,离开了感性认识,就不可能形成正确的理性认识;从学习的角度看,离开了联系实际的思索或身体力行的实践,就不可能解决现实问题。正所谓:“能识日月,不算眼明;能闻惊雷,不算耳聪”。切忌满足于对问题的一知半解或停留于对事件表面现象的认识,甚至被事件的表面现象所迷惑。这种行为与我们所批驳的盲人摸象、断章取义毫无二致。
③执法理想与法律信仰的良性互动。执法理想与法律信仰是同一问题的不同方面,但有所侧重,执法理想所想阐明的是从事执法这一行业所要达到的目的,为名、为利?法律信仰是灵魂深处的精神依赖,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集合体,从现实作派上讲,当法律信仰与名利二者不可得兼的时候,则取法律信仰而对名利予以淡泊。前面曾提到的人性的劣根性常常不遗余力地侵蚀着人们的执法理想与法律信仰。这在执法实务中需要一线民警切实从灵魂深处进行思考、反思,解决好生存与发展之定位,尤其“遍身罗绮者,不是养蚕人”的现实际遇,何去何从,必须明确表态。否则,人性劣根性的使然,面对变动不居的外在环境,与外部比较、内部比较、个人间的纵横对比,不同定位会有不同的心灵反应,受其困扰亦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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