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方式、调结构与经济犯罪防范、治理中边缘化问题探析/刘国良(9)
②以人为本。以人的需要和利益、人的作用、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为本原、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价值观、发展观与管理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是适应转方式、调结构新形势的前提和保障。实务中需要我们正视差距和不足,自觉把当事人最期盼、最迫切、最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经侦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重视维护群众、受害单位的切身利益,尊重其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公正、公平,依法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说白了,执法民警存在的惟一价值便是让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达到平抑社会矛盾、解决法律事件的执法目的。实践中,我们不妨把矫正执法思想,换位思考一下:纳税人的供养,他们理应享受财产不被非法侵害的权利,只要我们社会责任感不缺失,公平正义之心不泯灭,就会积极作为,避免让受害人(或受害单位)受到第二次伤害,从而领受社会公共福祉。譬如在执法实践中受害人遭受经济犯罪行为非法侵害后,各办案机关各层级对其是否构成犯罪的认识不一,在立案、侦查环节相互博弈,令受害人苦不堪言,这将使以人为本无从谈起。
③以法律公正为本。公正执法是践行转方式、调结构的以党为本、以人为本的有力保障。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法“平之如水,不平则鸣”,公正的执法不但可以惩恶扬善,更是党和政府赢得民心的有效路径,是以党为本、以人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否则,不但造成是非颠倒,更会直接影响当前转方式、调结构的改革成果。坚守对法律的信仰,经侦民警在执法行为中切实树立对法律至上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执法权,维护法律权威,杜绝乱作为、不作为、消极作为。试想,一名对法律失却信仰的人,怎么会能够用其平抑社会矛盾、解决法律事件,从而去感染周围的人对法律的信仰呢?理性科学的执法理念,需着力转变办案过程中不符合尊重人权的法治精神理念。要“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障”向“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把维护正义、保障人权作为执法的第一选择,要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向“全面协调发展”转变,改变传统的执法理念和办案模式,把日常所讲的齐抓共管、全面发展达至实处。这是经侦民警生存与发展的现实依据及绝佳生命力。
(二)微观经侦部门及民警在经济犯罪防范、治理实务与转方式、调结构的思维对接
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主体无疑是最主要、最积极的因素,其主观能动性的体现,便是融汇社会各行业在转方式、调结构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事件、热点、难点问题,在熟练掌握基本法律法规和办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所需具备的技能,并娴熟运用的同时,笔者根据转方式、调结构格局下的各方利益博弈,微观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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