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类型点及特/张红圈
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类型点及特
我国79年刑法规定了192个罪名,其中牵涉到职务经济犯罪的有20多个,1997年刑法修订后规定的罪名有418个,其中国企可能涉及的职务经济犯罪有100多个。特别是,刑法规定国企作为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的有几十个罪名。但是作为国企及其管理人员,在不清楚这些罪名的情况下,陷入"法网"的情况屡见不鲜。现将所涉罪名简介如下:
(1) 贪污罪
(2)私分国有资产罪
(3)受贿罪
(4)行贿罪
(5)挪用公款罪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9)挪用特定款物罪
(10)单位受贿罪
(11)向单位行贿罪
(12)介绍贿赂罪
(13)单位行贿罪
(14)隐瞒境外存款罪
(15)徇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罪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9)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
(20)逃汇罪
(21)合同诈骗罪
(2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23)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24)妨害清算罪
(25)重大责任事故罪
(26)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7)消防责任事故罪
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发案特点:
1、从案件数量来看,发案率居高不下,仅次于金融系统的犯罪;大案要案增多,危害严重。数额越来越大,从几万、几十万发展到几百万、几千万,私设小金库的情况相当严重、普遍。小金库往往是滋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温床。
2、从案件性质来看,挪用公款、贪污和受贿案件居多。也经常出现诸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这些新型犯罪。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成为国企中最常见的犯罪形式,其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有的人用犯罪所得的赃款开公司、办企业,有的用赃款参与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的经营。少数国有企业的“一把手” 、“身在曹营心在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挪用公款为自己或亲友开设的同类公司谋取私利的犯罪,已成为新形势下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
3、从案犯身份来看,以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居多;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企业领导和派驻机构中的负责人员犯罪也很突出,发案集中在热门行业、亏损企业及品牌企业。过去,国企职务经济犯罪大都集中在财务保管人员身上,而近几年来,这些人员犯罪却相对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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