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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类型点及特/张红圈(3)

10、反侦查能力增强,潜伏期变长。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受到打击后,普遍增强了反侦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他们以智能、金钱、权势和人情等伎俩,实施反侦查,千方百计对抗查处,逃避打击。他们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方法及有关政策法律有所了解,对要害罪证十分敏感。有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就考虑、策划了退路,订立了攻守同盟,采取了自我保护的反侦查措施。当前突出的表现是案犯隐匿罪证,隐蔽转移赃款,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手段串证、串供,与检察机关周旋、对抗,直至携款潜逃。

二、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特殊成因分析

国企职务经济犯罪成因是一个多种因素揉合在一起有机地发生作用的系统,情况相当复杂。主要有四方面:

1、间接的、宏观上的原因涉及到全民所有制等国家制度方面的问题。通俗地讲,国家大量的钱由个人管理,是完全基于对善良人性的高度信赖,但是没有好的机制约束,国有资产流失在所难免。

2、来源于国企外部的、对国企职务经济犯罪产生直接影响的原因。当前,企业普遍实行政企分开,在强调企业自主权时,政府却放松了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尤其是对国企领导者的监督,“一把手变成了一霸手”。权力一旦失去了制约与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在组织人事上,企业用人存在“重关系,轻政治”、 “重能力,轻品性”,采用人治的暗箱操作的用人方式等缺陷。用人腐败、司法也腐败。

3、财产申报等制度未建立或不完善。我国近几年在党政机关干部中也实行了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应当在继续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家庭财产申报法》。要制定以"反腐败法"为主体的各项单行法规,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衡。除了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戒性的法规外,更要加强事前预防性制度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法规体系。

4、税制不合理等等。

惩罚力度,特别惩罚面不够,惩罚的方式不公或非法,大量的犯罪黑数存在,造成司法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相反,确引起了不少副作用,出事者给人一种“当衰“的感觉。

5、企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在当前国有企业体制转换的特殊历史环境下,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造成管理制约制度上的漏洞,一些企业在逐步摆脱政府部门的管理权,国家对其的管理、监督制约不到位,同时也忽略了企业内部制约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未形成,却形成“上级没时间监督;同级没有胆量监督;班子部没人能监督;老百姓不知情无法监督;董事不管事,监事不监事,股东成摆设”的局面。国企虽设有纪检、审计、工会等组织,但其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职能未能发挥。另外国企的分配制度不合理,工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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