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创业的法律支持与风险/章昱(4)
4.2农民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
投资都有风险,如果合作体不能良好地运作,不仅没有收益,反而可能给其中的个体造成很大损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针对这一点规定了合作中个体的责任承担。该法第五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规定了农民对合作社以其出资和公积金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责任明确,数额有限,这又一次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
4.3退社自由
该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了农民入社自由、退社自由。这样,一方面,没有入社的人看到合作社的收益后,可以申请入社,另一方面,社内的人因为个人原因或者不能认同合作社某些行为,都可以申请退社,这就赋予了农民更多的创业自由,解决了农民不论合作社好赖都要“从一而终”的后顾之忧。
4.4政策扶持
创业离不开充足的资金、科学技术和人才作为支持,只有拥有这些,才能提高合作社的经营效率。该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这就体现了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和投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朝着健康、快速和稳定的方向发展。
4.5抽回投资
如果因为一些原因退社,是不是就讲投资的钱打了水漂呢?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仍然不能做到真正的退社自由。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 “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的规定,农民退社后可以要求退回出资,这一点,与公司法不能抽回投资的规定不同,这是对农民的特别优惠。
5.农业领域创业的风险及对策
5.1自然灾害风险
自然灾害的风险无处不在,天气、气候、温度、湿度、风向、风级等因素,都会对产量和品质产生影响,这些,几乎是人力无法控制的。为了减少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对当年的产量或者收成进行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正常收益。
5.2合作人选择风险
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不是承担连带责任的组织,但是,如果合作人选择不当,就会带来无尽的烦恼。所以,一定要睁大眼睛,谨慎选择合作人。
笔者认识的两位农民,为了追求资金回报,轻率地与不甚了解的社员组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管理 不当,致使投入的资金被不良社员占有,出资款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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