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深圳退役参战人员诉与罗湖民政局取消优抚待遇行政案件/张生贵(3)
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第四规定的补助对象为“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从“农村““无工作单位”“家庭生活困难”三个客观性条件与“参战退役人员”主体资格两方面做出规定,并无被告所述应当停止优抚待遇的附加条件。对家庭生活困难的理解可参照“当地家庭人口平均生活水平”,关于停止优抚待遇的“条件、程序、由哪一级机关”作出均无明确规定,被告的“停发通知”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根据。
笔者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如何认识优抚的实质内容和立法性质问题,重在保障退役参战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更不是停留在有无“工资”,国家对参战人员的优抚待遇性质上不能等同于政府对社会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待遇是特殊人员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
【专家评案】
1、国家对“参战退役人员”的优抚政策,体现的是宪法精神: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坚持“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目的在于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抚恤补助标准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距相对扩大;烈属、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障对象进入老年,生活、住房、医疗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相应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和落实,影响国防建设,为解决当前优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工作,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及时调整和颁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通知特别强调“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2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规定,要保障优抚对象在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制定针对优抚对象的具体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政策,在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服务环节中体现对优抚对象的优先。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报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机构优惠减免等多种措施,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保证同属别优抚对象待遇大致相当,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财政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5号规定,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他们的医疗困难,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责任。中央财政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优抚工作的重视和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多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制定和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医疗优惠政策,建立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凡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内的重点优抚对象,全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帮助其缴费参保。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将他们优先、优惠纳入。对缴费有困难的,可通过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参保。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重的,可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大病医疗救助,具体救助办法由各地制定。同时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的部分困难人员(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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