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谦:公司股东大会职责及召开操作流程/戚谦
公司股东大会职责及召开操作流程
戚谦
一、股东大会的职责
(一)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第38条)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方向性的指引);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第100条)
(1)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策事项(第122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与主持人
(一)有限公司(第41条)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4、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股份有限公司(第102条)
1、董事长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