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谦:公司股东大会职责及召开操作流程/戚谦(3)
(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
应当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3、通知期限的起算
究竟是从通知发出之日起算,还是自股东收到通知之日起算,《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予以明确。
六、监事会或股东的提案权
(一)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第54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二)股份有限公司(第103条第2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戚谦律师提示:董事会无权过滤股东的提案,必须无条件地将股东提案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股东大会表决规则
(一)有限公司(第43条)
1、表决规则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戚谦律师提示:
①根据表决比例自治性,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是可以的,也可以规定股东的表决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②在分期缴纳出资项下存在着实缴的出资比例和认缴的出资比例,股东的表决权以哪一比例为准呢:戚谦律师建议:在有一名或多名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其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③值得一提的是,本条规定的是按“出资比例”,对于首次会议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吸收新股东、减资后奖励股份形成的新股东,如何行使表决权,法律没有考虑到,章程中应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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