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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谦:公司股东大会职责及召开操作流程/戚谦(4)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44、22条)
(1)普通决议通过(第44条第1款)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第44条第2款)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内容合法、程序严谨(公司法第22条)
①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1款)
律师提示:股东大会只能处分公司的财产权利,而不能处分股东卧室里的私有财产(如对股东股权的处置等);再如要求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增资扩股或为公司举债提供担保等,这是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2款)
③救济措施(第3、4款)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3、代理投票(公司法第107条也适用于有限公司)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不限于公司的其他股东,非股东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股东代理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
1、表决规则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8条第2款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1条第2款)

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7条第4款 :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戚谦律师提示:
①实际上,公司章程可以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程序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开会通知、参会者登记、提案审议、股东质询、股东讨论、股东辩论、投票、计票、监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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