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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谦:公司股东大会职责及召开操作流程/戚谦(5)
②聘请律师出席并见证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参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③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公证。

(1)普通决议通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6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2)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①《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7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3)内容合法、程序严谨(公司法第22条)
①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1款)
戚谦律师提示:股东大会只能处分公司的财产权利,而不能处分股东卧室里的私有财产(如对股东股权的处置等);再如要求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增资扩股或为公司举债提供担保等,这是股东的权利而非义务。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2款)
③救济措施(第3、4款)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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