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谦:公司股东大会职责及召开操作流程/戚谦(6)
3、代理投票(公司法第107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不限于公司的其他股东,非股东的自然人也可以成为股东代理人。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61条):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三)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公司法第16条第3款,适用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第2、3款: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106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戚谦律师提示:股东可以集中表决权向其中一名候选人投票,增加当选机会;也可以分配给数名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
八、股东会会议记录
(一)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2条第2款)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法第108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2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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