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补充责任/练李生(10)
侵权补充责任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新类型,其法律特征非常明显,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过错是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补充责任,没有过错,补充责任人将不承担责任,这是区别于严格责任的,体现了传统侵权法上过错归责和责任自负的精神。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论是安全保障义务人还是学校等管理机构,抑或是劳务派遣单位,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前提就是有过错,包括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管理职责等。关于如何认定补充责任人的过错问题,将在下文补充责任构成要件中进行论述。
二、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有特定范围、有一定限额的责任
由于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那么侵权补充责任的大小主要决定于补充责任人过错的大小,因此,侵权补充责任就是一种有特定范围、有一定限额的责任。 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这种范围是指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或“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可见,补充责任仅仅是补充直接侵权责任的责任, 是一种不完全的赔偿责任。有些学者认为,补充责任可以是一种完全责任 ,即在直接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时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补充责任人仅在该特定范围或限额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该范围的赔偿不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三、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相对独立于直接侵权责任的责任
侵权补充责任的独立性包括责任成立的独立性和履行责任的独立性。责任成立的独立性是指侵权损害结果发生后,补充责任人是根据自身过错有无及大小确定责任的有无及大小,直接侵权人的责任不会因为补充责任人的上述过错存在而减轻,无论补充责任人过错大小,直接侵权人依然按照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履行责任的独立性则是指在直接侵权人行踪不明或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补充责任人可以单独向权利人履行责任。当然,这种独立性是相对的,补充责任的成立仍然有赖于第三人直接侵权事实的发生,若果直接侵权事实不发生,补充责任则无从谈起;其消灭也有赖于直接侵权责任是否完全履行,直接侵权责任经履行消灭的,补充责任也将随之而消灭。
四、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附条件的责任
这个特征表明,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是有一定条件的,是以有关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其适用的。“补充责任的附条件特性表现在:一方面,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补充责任在适用上是有条件限制的。当直接侵权人不清或者无法找到直接侵权人、直接侵权人无力承担责任或者无力承担全部责任时,才能追究责任人的补充责任。另一方面,当条件消失即主责任通过履行而消灭时,补充责任也归于消灭,补充责任具有一定的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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