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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补充责任/练李生(11)
五、侵权补充责任是有一定追究顺序的责任
在发生侵权补充责任的情况下,权利人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时受到一定程序限制的,补充责任制度的设计就要求权利人应当先行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补充责任人是顺序在后的责任人。根据直接侵权人的责任承担能力,当其下落不明、不能承担责任或无力承担全部责任时,补充责任人才顺位承担责任。权利人未履行请求直接侵权人赔偿程序,径行向补充责任人请求赔偿的,补充责任人可以拒绝权利人的请求,这样的设置,有利于协调直接侵权人与补充责任人的责任关系,可以在不影响受害人权利救济的情况下保护补充责任人的合法利益。当然,在权利人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时,补充责任人亦可放弃其顺位利益,满足权利人的权利诉求,但此种履行将面临不能得到追偿的结局。
六、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终局责任
终局责任是与非终局责任相对的概念。终局责任是指责任人根据法律规定,其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其承担责任是终局性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不能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形式。此处强调补充责任是一种终局责任是以补充责任人已经承担了相应责任的角度而言的,如果补充责任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则不在责任是否为终局的问题。将补充责任界定为终局责任的依据在于《侵权责任法》未对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作出规定,有别于司法解释中赋予安全保障责任人的追偿权,因此可以认为,补充责任人不具有追偿权。 这是侵权责任法颁布后补充责任人权利的重大区别。笔者认为,这也是立法者考虑到补充责任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没有赋予补充责任人追偿权。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与其他相关责任的比较
由于民事责任的种类多样,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等形式,在实践中,还有替代责任、补偿责任等法律概念,因此,对补充责任与这些民事责任及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以厘清他们的联系与区别,有利于在实践中更好把握和运用侵权补充责任。
一、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与侵权补充责任具有较强的相似性,以至于不少学者认为两种责任性质一致。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 不真正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在于不真正债务的不履行。如前述,有学者认为补充责任来源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两者并无实质区别。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虽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两者的确具有相似之处,例如数个行为人的数个单独行为是两者产生的原因,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事由而发生不同债务的偶然竞合,数个行为人各自主观状态独立,没有任何意思联络等等,但是,深入探究两者的内涵和相应制度设计,他们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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