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补充责任/练李生(12)
(一)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
多数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原因是不同的,可能是基于作为侵权,可能基于是违约,但行为各自独立,责任人对责任的承担不存在相互间的作用而受到影响,而补充责任的发生通常是存在于责任主体间有关联或者有法定、约定义务的特定情形,是侵权行为导致,而补充责任人一般没有积极的作为行为,责任间存在相互影响和作用的情况。
(二)责任人承担责任时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责任主体人之间没有清偿顺序的前后之分,权利人对各个责任人的请求权是平行关系,不论责任人是否为终局责任人,权利人均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责任人要求其履行全部债务,也可以一并要求全部履行;而补充责任中,直接侵权人和补充责任人则有严格的清偿顺序,直接侵权人是第一顺位清偿人,补充责任人是第二顺位清偿人,位于第一顺序的直接侵权人应当首先承担责任,权利人不可以越过直接侵权人先行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
(三)责任人承担责任范围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对于债务均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对外责任范围是完全重合的;而补充责任中只有直接侵权人需负全部履行义务,虽然法律规定补充责任人需根据其过错的大小决定承担相应部分的补充责任,但是补充责任特殊之处就在于补充责任人的责任是补充性的,其责任范围具有不确定性,依赖于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及实际履行能力,补充责任人不一定是最终责任承担主体。即便实践中补充责任常被限定在一定范围,但也会因第三人能够全额赔偿而不需要承担责任。
(四)因果联系不同
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终局责任人的情况下,其因果联系是,如果责任人没有任何过错或者违约,终局责任人是不可能给权利人造成损害;而在补充责任中,一般情况下是,即便没有补充责任人的过错或者违约,直接侵权人也有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可能。
二、侵权补充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在我国侵权行为法领域,连带责任是数人共同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形态之一,是指由法律专门规定的应由共同侵权责任人向受害人承担的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其侵权法上的内涵是:“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的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有义务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对外则免除了其他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数额。” 侵权补充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也是有一些相似之处,一是侵权行为人均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二是在特定情况下某一责任人的全部清偿行为,可以使得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两者的区别则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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