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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补充责任/练李生(13)
(一)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
侵权连带责任的发生,是由于数个侵权行为人的同一个行为、同一个原因,该行为和原因一并指向损害后果。而侵权补充责任的产生,是因为数个行为人的数个行为结合,即数个行为人之间的侵权责任关系必须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发生,这数个行为不是累加起来成为一个侵权行为,而是单独的能够区分开来的两个侵权行为。
(二)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有所不同
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才引发共同行为人侵权连带责任的产生,因此共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过错,在主观上有关联有集合点,共同过错是将多个责任行为相互连结的纽带,若果没有共同过错,就不成立连带责任了。而侵权补充责任的数个行为人之间是没有任何意思联络,没有共同侵权的过错或意图,每个行为人的主观状态都是自成一体。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区分两种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过错。
(三)行为人的内部关系不同
侵权连带责任中任意一个责任人对外都负有全部清偿责任,当一个或者数个责任人履行了全部清偿责任以后,就获得了对没有承担责任的其他共同责任人的追偿权,有权要求其承担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这是侵权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内部求偿关系。而侵权补充责任中则不存在这种内部分担责任的关系。补充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后,不具有向直接侵权人追偿的权利。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后,亦不得以补充责任人具有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责任承担的顺序不同
侵权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时是不区分先后顺序的,在权利人请求任何一个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时候,此等责任人应当无条件的对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承担全部责任,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也不得以责任人之间对责任的承担有约定为由拒绝。这种承担责任的无次序性是连带责任的主要特征。在这个方面,补充责任人则是在清偿位次中位于第二顺序的责任人,只有在直接侵权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责任且出现赔偿不足的情况下,才承担补充责任。
(五)责任范围不同
侵权连带责任各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对外是完全重合的,即对权利人均负有全额清偿责任,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责任后,连带责任消灭。而补充责任人的责任范围是有一定限额的,即与补充责任人过错大小相适应的责任范围,补充责任人仅在该范围里承担责任。
三、侵权补充责任与侵权按份责任
在侵权法领域,承担侵权按份责任主要是“多因一果”行为,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是指“在数个责任主体在无过错联系的情况下各自实施的行为结合在一起,每个人按照自己的过错和原因力,承担自己的责任份额的侵权责任形态”。 适用按份责任的情况下,各侵权责任人仅对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独立承担清偿责任,当责任人承担了该责任份额以后,该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即告消灭,其就该责任而言不具有追偿权。补充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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