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补充责任/练李生(14)
(一)发生损害事实的原因不同
按份责任的各个行为间接地发生结合而产生同一损害事实。补充责任中,损害事实虽然是同一的,但其产生的根源是不同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独立的法律关系,各自独立。
(二)适用的前提不同
数人共同侵权以及能够确定各个侵权行为人的原因力是适用按份责任的前提。而侵权补充责任适用的前提是难以区分原因力,无从区分哪个原因是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三)是否最终承担责任不同
按份责任中各按份责任人均应对外承担一定份额的责任。但补充责任中,虽然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负有清偿责任,但是否最终承担责任却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况,如果权利人通过直接侵权人得以实现其请求,那么,补充责任人将无需承担责任。
事实上,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上述区分仍无法满足实践需要,例如适用前提即原因力的大小问题仍需在具体案件中分析,因此有些学者借此提出补充责任可以通过过错大小及原因力理论要求责任人承担按份责任,有些情况下则承担连带责任。 也有学者提出安全保障义务人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的责任,界定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按份责任。
四、侵权补充责任与替代责任
一般情况下,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所犯的过错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某些特殊的主体却需要为他人所犯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在特定情况下承担的责任,称为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又称转承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 。替代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而且主体之间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共同过错,主体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两者对外效力基本一致,两者的区别则主要体现在:
(一)责任主体数量不同
由于替代责任是代人受过,属于间接责任,所以直接侵权人不是责任人,替代责任只有一位责任人,是与直接侵权人有特定关系的主体。而补充责任中有两个或以上的责任人,直接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人,补充责任人是第二顺位责任人。
(二)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
替代责任的替代责任人与直接侵权人或者致害物之间有特定的关系,例如监护、雇佣、代理或其他身份关系。而在侵权补充责任中补充责任人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特定的关系。 特定关系是否存在是区别两种责任的最明显之处。
(三)是否需要考虑责任人过错不同
替代责任一般不需要考虑替代责任人的过错,只要致害人或致害物造成损害,替代责任人应当为其承担责任,实行无过错归责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而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依据在于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消极不作为的过错,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总共2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上一页 下一页